最近有客戶問我們:“我公司收到稅務局通知,我們收到的一張增值稅普通發票是虛開的,涉嫌虛受發票。但是,我們公司這筆業務是真實發生的,并不知道對方虛開。這種情況下這筆業務還能稅前扣除嗎?具體應該如何處理?”
相信還有很多客戶都不太清楚,下面我們就這個問題來討論一下吧!
01問題分析
問:稅務局什么時候會通知企業取得了虛開的增值稅發票,需要進行核查?
答:機關在查處A企業后,如果定性A企業對外虛開增值稅發票,稅務機關會對A企業的下游企業,即收到A企業增值稅發票的B企業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發出《已證實虛開通知單》。這時,B企業所在地的稅務局就會向B企業下發相關文書,通知B企業收到了虛開的增值稅發票,將會對B企業開展核查。

02處理方法
一、及時補開、換開發票
企業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后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注意,如果發票對應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已經結束,企業應當自被稅務機關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
二、因客觀原因確實無法補開、換開發票時,提供相關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
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1. 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2. 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3. 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4. 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5. 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6. 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
三、企業在規定的期限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并且未能提供相關資料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企業應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調增發生年度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并做企業所得稅更正申報。
03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防范取得虛開發票的小提示
企業收到增值稅普通發票后,應及時查驗發票信息,確定銷售方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地址、銀行賬戶等是否與供應商的證件資料一致;商品名稱及數量、金額等是否與合同約定一致;付款單、入庫單和發票信息是否一致等。企業應妥善保管合同或協議、付款憑證等交易相關資料,有利于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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